把昨晚说的重疾险新政策详细说一下。
背景是重疾定义要换代了,重疾险面临一次新旧产品的更替。之前我写过介绍《重疾险新规落地,客观解读下影响》,主要区别是旧重疾定义对甲状腺癌保障更好,赔偿I期甲状腺癌,新重疾定义则对一些心血管疾病治疗方式的要求更宽松。
现在部分老重疾产品出了个很好的政策:将来出险理赔的话,允许按照新旧重疾定义中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定义择优理赔,也就是说只要符合新旧定义中的任一个,就可以理赔。
比如I期甲状腺癌,按旧定义可以按重疾赔,新定义只能算轻症,那旧定义有利,就按旧定义赔。
再比如冠状动脉搭桥、主动脉手术,旧定义要求开胸才赔,新定义不要求开胸,那新定义有利,就按新定义理赔。
还有阿尔茨海默症,旧定义要求严重到“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新定义则要求“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或“临床痴呆评定表评估结果为3分”满足一项即可,那就按新定义赔。
保险公司推出这个政策,一方面是为了让产品更有竞争力,解决大家在新旧重疾之间犹豫不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顺应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的要求。
办法的第二十三条说,“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像老重疾产品,对冠状动脉搭桥、主动脉手术虽然要求了开胸才赔,但随着治疗技术的进步,很多情况下已经不需要开胸了,这时候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就容易产生理赔纠纷,而按照管理办法对理赔标准要与时俱进的要求,即便没有开胸,大概率监管和法院都会支持被保险人成功理赔。
这种情况下,部分保险公司索性做出主动选择,明确表示允许在新老定义中择优理赔,既符合了监管的要求,还能增加产品的吸引力。
当然保险公司还是让了些利的,有些疾病在新旧定义中的差别,是严重程度不同,并不涉及治疗、诊断手段的进步,这时候能够按对我们有利的定义理赔,当然更好。而且明确政策后,也能减少未来理赔出现纠纷的可能,对我们总是有利的。
目前保险公司给这个优惠政策的,只有少部分产品,比如守卫者3号、达尔文3号这两个明星产品。这样一来,这些老重疾产品在保障全面性上,相对以后的新重疾就更有优势了,而且价格不变,加量不加价,就很划算了。
对之前已经购买了这两款产品的人,只要是在年11月5日之后(含)首次确诊重疾的,老用户一样能享受这个新政策,可以说是非常友好。
这些老重疾产品,明年1月31日前都要下架,有了择优理赔的政策后,他们就变成很有性价比的稀缺产品了。我把现在推荐的几款老重疾产品再梳理一下:
1.守卫者3号,可以享受择优理赔的优惠政策。
这是个保障全面的旗舰产品,两次不分组赔付,第一次赔%保额,第二次赔%保额,投保前15年内出险还多赔50%。
不分组赔付,是说只要第二次重疾和第一次是不同种的就可以再次获得理赔,而一般的多次赔付重疾险是把重疾分成几组,第二次必须是不同组的重疾才能理赔。
缺点是等待期天、重疾赔付间隔期天均较长。
这款产品对甲状腺结节和乳腺结节等疾病都比较友好,智能核保不过的话,还支持人工核保,适合预算比较充足、想获得终身全面保障的人。详情长按下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