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险新规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发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年修订版)》(下称新规范),自年2月1日起,签订的保险期间主要为成年人(十八周岁及以上)阶段的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应当符合新规范,各公司不得继续销售基于旧规范开发的重疾险产品。从2月1日起,基于新规范开发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陆续投放市场,旧版重疾定义下的保险产品全面下架。
重大疾病保险是健康险领域非常重要的保险产品形态,也是各保险公司最重要的保障型业务之一。据统计,目前重疾险在健康险业务总保费中占比近60%。
那么重疾险新规与旧规究竟有何区别呢?
重疾险新规实行“28+3”
据了解,重疾险新规增加了病种数量,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并适度扩展了保障范围。
具体而言,新规在原有的25种重疾定义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功能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重度疾病,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
原有25种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瘫痪—永久完全;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严重Ⅲ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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